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321号 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萧梁产业园陵口工业园(机场路旁)。
法定代表人:姜亚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杨庄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马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扬州市苏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四川德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同善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巫如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德龙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德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江苏江扬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德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江苏威姿曼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