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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程仔平价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235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程仔平价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程仔平价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35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程仔平价超市,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庐新天地1#栋1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60108MA388P5B3M。

经营者:潘敏,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程仔平价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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