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1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县城西丰惠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2号。
经营者:周国平。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县城西丰惠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