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知民初100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光谷新汇1号地块栋7层10号办公号-3。
法定代表人:王敏。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