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406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南阳镇通商家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MA1U39TX1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经营者:陈桂芳。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区南阳镇通商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与被告大丰区南阳镇通商家电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区南阳镇通商家电城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