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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羊区金紫藤干杂店、王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77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羊区金紫藤干杂店、王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青羊区金紫藤干杂店;王利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7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金紫藤干杂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49号。

经营者:曾洋。

被告:王利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金紫藤干杂店、王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羊区金紫藤干杂店、王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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