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133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婧瑜。
被告:义乌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3幢604室。
法定代表人:葛东风。
被告:安徽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建设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被告:安徽中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中泉君临国际酒店1楼101-1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军。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泉河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60元,减半收取计23080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