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3民初15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艳琴,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艳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