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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7刑初429号
案件名称李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7刑初4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

辩护人聂俊、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薇、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聂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支付价款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自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购卷烟转卖牟利。

2020年5月26日,李某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XXXXXXXXXXXX),但其在明知系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仍继续支付价款合计5万余元自周某某处进购卷烟转卖牟利。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黄某1、黄某2、王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明细电子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松江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当庭对被告人作出的量刑建议较为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燕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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