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7692号原告广州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原告广州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涂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涂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