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752号原告:北京园长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8号楼16层1917。
法定代表人:崔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焱,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博苑望景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象山路11号望景花园盛景苑16幢(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王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园长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博苑望景保育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园长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园长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博苑望景保育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园长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园长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