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41号 原告:占志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鹏,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金利富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令根,职务:总经理。
被告:熊令根,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占志成与被告南昌市金利富钓具有限公司、熊令根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占志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志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志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占志成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占志成负担,退回原告占志成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