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423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毫杰,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方强,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毫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2072刑初83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易毫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原审被告人易毫杰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错误,且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刑初8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