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264号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11055115X。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姗,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