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2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夷陵购物广场。
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4号。
负责人:于三陆。
被告: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靖忠。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夷陵购物广场、湖北国贸集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将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