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4-1102。
法定代表人:王旭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705。
法定代表人:贺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09幢301。
法定代表人:王嗣恩,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丽,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梦公司)、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高美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游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城公司)、上海捷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6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1.游城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即便游城公司提供《暴走大侠》游戏下载链接,也不能成为共同侵权方。
游城公司运营的涉案“aucheng.com”网站并非真实官网,而是游城公司在百度投放的竞价排名广告网页。
从美高美公司诉求和本案实质争议来看,不应认定游城公司所在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管辖法院。
2.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游城公司并非《暴走大侠》游戏的著作权人,也未参与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其提供下载链接的行为与其他方没有任何关联,应当依据案件整体确定管辖,不能单独依据游城公司提供下载链接的行为确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实际运营《暴走大侠》游戏的大梦公司和有量公司的住所地及服务器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美高美公司辩称,游城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有量公司未作陈述。
有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1.游城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即便游城公司提供《暴走大侠》游戏下载链接,也不能成为共同侵权方。
从美高美公司诉求和本案实质争议来看,不应认定游城公司所在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管辖法院。
2.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游城公司并非《暴走大侠》游戏的著作权人,也未参与游戏的开发和运营,其提供下载链接的行为与其他方没有任何关联,应当依据案件整体确定管辖,不能单独依据游城公司提供下载链接的行为确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实际运营《暴走大侠》游戏的大梦公司和有量公司的住所地及服务器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美高美公司辩称,游城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大梦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美高美公司主张大梦公司、有量公司、游城公司及捷勋公司开发、运营和推广《暴走大侠》游戏的行为共同侵害了美高美公司对《弓箭传说》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美高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通过百度搜索“暴走大侠”,搜索结果中点击“暴走大侠官方入口——9月火热开发”进入域名为“aucheng.com”网站,上述域名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主办单位为游城公司,游城公司在上述网站中对《暴走大侠》游戏进行了宣传推广并提供了下载链接。
上述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游城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系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而游城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游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美高美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至于游城公司与其他被诉侵权方的关系及被诉侵权行为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不作审查认定。
综上,大梦公司和有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8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陈鸿哲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0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美高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大梦龙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量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