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91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家骏,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高琪化妆品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镇东路5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H3NW0M。
经营者:王玲娣,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慈溪市周巷高琪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