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827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泽琪,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泽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