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284号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温州知识产权大港湾)306。
法定代表人:陈先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酷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翟溪街道雄溪村康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聂国富。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酷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