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5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暑光,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城县。
2019年8月14日因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暑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暑光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假冒的“金威建材”牌B1橡塑保温材料、“华美”牌B1橡塑保温材料,并销售给山东省聊城市万达广场、欢乐小镇在建项目工地采购员蒋某,用于工地在建工程。
其中假冒“金威建材”牌B1橡塑保温材料合计103.25立方米,销售金额98100元,用于万达广场在建项目;
假冒“华美”牌B1橡塑保温材料合计40立方米,销售金额33700元,用于欢乐小镇在建项目。
被告人李暑光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1800元。
大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7月13日在施工现场查扣了假冒“金威建材”牌橡塑保温材料66包、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88包。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暑光主动到大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暑光赔偿了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暑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证人蒋某、金某、司长通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书、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暑光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李暑光适用社区矫正,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
李暑光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暑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暑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暑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暑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二、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橡塑保温材料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