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6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好又多超市通州新联加盟店,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联居委会。
经营者:刘枢。
委托代理人:邵敏(系被告经营者刘枢的女儿),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好又多超市通州新联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0年9月15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