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2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373。
负责人:张鹏来,该公司经理,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国油燃气有限公司灵山加油加气站,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灵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C5X527。
负责人:时良,该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南阳市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内乡县国油燃气有限公司灵山加油加气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9月23日,因被告内乡县国油燃气有限公司灵山加油加气站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