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8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商超百货用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道口蔚然国际商业步行街5号楼106号商铺。
经营者:马贞。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滑县道口商超百货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