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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4455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民初4455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10组。

法定代表人:王欧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思诺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前,原告罗莱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被告欧思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欧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欧思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欧思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第3911441号、第4167105号、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第7702004号、第4967104号注册商标,原告的罗莱牌床上用品系列获得多项荣誉称号,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罗莱”系原告的企业字号,显著性较强,代表了原告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名为“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店铺,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销量巨大,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欧思诺公司辩称,店铺开了才20天,就卖了几单,其余都是刷单,没有获利,没想到会侵害他人商标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核准取得商标注册证,分别是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第3911441号“”、第4167104号“”、第7702004号“”,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

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出具(2020)浙温证内字第2567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记载:2020年5月20日,在公证员郑某,4和公证人员项某,4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郑晓剑用公证处专用计算机登陆“www.1688.com”,搜索进入“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店铺,查看店铺工商注册信息,浏览商品并以85元订购了一条空调被;

2020年5月23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收货、拍照;

2020年5月28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拆封、查看包裹、拍照,重新封装后交由原告代理人保管。

原告支付公证费1400元。

经当庭查验,原告提供的实物封装完好,上面有公证处的封条。

当庭拆封后,内有包装袋一只、被子一条、贴有快递单的包装袋一只,被子的吊牌上有“”、“”、“罗莱家纺”及原告单位名称和网址,被子的斜标上有“”,被子上有“”、“”,包装袋上有“”、“”。

2020年7月31日,对公证购买的被子,原告根据公证书中照片进行鉴定,发现商品包装规格、水洗标、被子的外观样式均与其公司产品不一致,确认所购商品为假货。

庭审中,被告欧思诺公司对其在www.1688.com开设“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网店及销售被控侵权实物不持异议,对原告的鉴定报告也不持异议,但提出其网上销量系刷单,证明刷单的证据有订单号为1003884131342350620的订单,一次订购300条“微商爆款罗莱蚕丝夏凉被空调被…”。

被告欧思诺公司还当庭陈述其所售商品有供货商,但已找不到供货商了。

另查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9日删除了涉案商品网页信息。

还查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为参加庭审支付了住宿费182元、交通费61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及实物、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账单,有被告欧思诺公司提供的订单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损失是否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167105号、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第3911441号、第4167104号、第7702004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欧思诺公司所售被子,包装袋、吊牌及被子上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且属同类商品,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要求依据其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合理费用等情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由被告赔偿12万元。

被告欧思诺公司以其订单大多数系刷单为由抗辩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本院认为,如果被告欧思诺公司的订单是刷单,其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应予制止,且由被告欧思诺公司对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无据证明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被告欧思诺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方式,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考虑到1688平台主要是批发销售的,再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与后果、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南通欧思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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