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67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迈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贸中心三层B区3B0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麦某1。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广州迈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手机支架(TAC-073)”]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5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