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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赣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克利五金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095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赣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克利五金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赣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克利五金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95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新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赣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赖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毛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克利五金工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5厂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赣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万克利五金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格雷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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