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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556号
案件名称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556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钱垚。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于同年9月8日收到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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