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46号原告:黄超,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自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之二(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黄超诉被告中山自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具备防水功能的LED灯珠用透镜”。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26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