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亮人儿化妆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西市场。
经营者:刘胜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亮人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