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95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l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一点点点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交界口东2-2号铺面。
经营者:黄学钦。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一点点点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潮州市湘桥区一点点点饮品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75元,减半收取662.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