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1执保1209号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万顺路5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4948号。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魅力纯凯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