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0602刑初399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娟娟,女,1986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6030614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于2020年4月25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娟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娟娟在明知郭某甲(微信名玉溪、一帆风顺)处制售假冒的莲花牌味精与太太乐鸡精,先后四次从郭某甲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假冒的莲花味精908g袋装1300件,以每件90元售出;908g箱装购入800件,以每件90元售出;100g购入100件、200g购入120件、400g购入100件,均以每件100元售出;另购入假冒的太太乐鸡精100g共100件、200g共82件(其中2件系郭某甲赠送)454g共60件,均以每件85元售出。
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张娟娟将所有假冒产品在其经营的“旺龙调料批发门市”销售到延安市宝塔区及周边县城的门市,截止案发时张娟娟从郭某甲处购入的假冒莲花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全部销售殆尽。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娟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娟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241570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娟娟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娟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请求本院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娟娟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娟娟在明知郭某甲(微信名玉溪、一帆风顺)处制售假冒的莲花牌味精与太太乐鸡精,先后四次从郭某甲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假冒的莲花味精908g袋装1300件,以每件90元售出;908g箱装购入800件,以每件90元售出;100g购入100件、200g购入120件、400g购入100件,均以每件100元售出;另购入假冒的太太乐鸡精100g共100件、200g共82件(其中2件系郭某甲赠送)454g共60件,均以每件85元售出。
至2019年12月底,被告人张娟娟将所有假冒产品在其经营的“旺龙调料批发门市”销售到延安市宝塔区及周边县城的门市,截止案发时张娟娟从郭某甲处购入的假冒莲花牌味精、太太乐牌鸡精全部销售殆尽。
被告人张娟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2415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莲花味精价格表、太太乐鸡价格表、发货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姬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田某某、林某某等证人证言、辩认笔录、鉴定书、被告人张娟娟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娟娟明知销售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获取利益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娟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张娟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娟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1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