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462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岐贵,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岐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