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54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开发区九九广场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号(金鹏广场)8号楼一层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P。
经营者:段智洋。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开发区九九广场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