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0)晋0110刑更6号罪犯刘华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2019年3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同年8月16日因被告人刘华智患有严重疾病经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建议,我院于同年8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刘华智取保候审。
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华智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
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9)晋0110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华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罪犯刘华智不服上诉,2020年2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1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罪犯刘华智申请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山西省人民医院对罪犯刘华智进行相关检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研究中心组织医学专家对刘华智的病情进行了审查合议,认为罪犯刘华智目前病情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刘华智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