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伟康、赵细昭、邓展洪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204刑初113号
案件名称黄伟康、赵细昭、邓展洪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康;赵细昭;邓展洪;练志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20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细昭(曾用名赵胜开),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9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队天水元家73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绿湖爱伦堡8-102。

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海斌,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伟康,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07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队学堂里一巷6号。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广彬,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展洪,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075,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肇庆市高要区*******队223号。

因本案,于2018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叶良梅,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练志炯,男,1995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79,广东省陆丰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陆丰市甲子镇瀛东社一区*******。

因本案,于2018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汶婷,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20〕Z76号起诉书指控以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邓展洪、练志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鉴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邓展洪、练志炯及指定辩护人陈海斌、陈广彬、叶良梅、何汶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细昭明知未经“多玛”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肇庆市高要区胜业金属制品厂内生产假冒“多玛”注册商标的BTS65型地弹簧、BTS75型地弹簧、BTS84型地弹簧等产品(合计人民币约10万元),后销售给被告人邓展洪。

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伟康明知未经“多玛”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多玛”注册商标的BTS80型地弹簧(合计人民币约12万元),后销售给被告人邓展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邓展洪从网上向一名微信名是“均”的男子购买假冒“多玛”注册商标的地弹簧(合计人民币约1万元),与从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处购买的假冒“多玛”注册商标的地弹簧产品销售给被告人练志炯(合计人民币约6万元)及其他客户。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练志炯明知从被告人邓展洪处购买的地弹簧产品为假冒“多玛”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产品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被害人陆某梅、马某、段某群等人(合计人民币约7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赵细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伟康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邓展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练志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练志炯已退还被害人马某货款人民币40730元、已退还被害人陆某梅货款人民币3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邓展洪、练志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邓展洪、练志炯能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并提出判处对被告人赵细昭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伟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邓展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练志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邓展洪、练志炯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细昭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伟康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展洪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练志炯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且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籍证明、前科资料,抓获经过;

3.电子交易记录、上海东钦门控五金、凯美特专品店、柏菲司顿建材五金、邦威装潢五金店补充销售DORMA商品明细;

4.支付宝转账记录;

5.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随案移送清单;

7.关于练志炯淘宝网店销售多玛商品截图、经销商证书;

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9.犯罪嫌疑人邓展洪微信转账记录;

10.工商注册资料、营业执照;

11.房屋无偿使用协议、房地产权证、证明;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情况说明;

14.关于协助提供纳税人涉税数据的复函;

15.月薪工资明细表;

16.情况说明。

二、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照片。

三、勘验、检查、辩认、侦查试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2.指认现场照片。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黄忠强、邓进洪、梁婷婷、麦湛方、练志标、陆嘉琪、赖正鸿、袁少培、袁少满、赵俊烨、周垣文、的证言。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陆红梅的陈述;

2.被害人马然的陈述;

3、被害人段小群;

4.被害人刘青山的陈述。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赵细昭的供述和辩解;

2.被告人黄伟康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邓展洪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练志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邓展洪、练志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且均能退出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的货款,认罪态度良好,且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本院认为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对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和证据、法律规定相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不一致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经营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细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黄伟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邓展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练志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赵细昭、黄伟康、邓展洪、练志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12万元、1万元和3万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暂存的侦查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文瑛人民陪审员  吴伟文人民陪审员  廖瑞银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敏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