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初4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韵,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田东新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城东华瑞公司南侧(广场路88号祥和广场花园第5-10号楼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田东新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