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5执177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渭区海涛天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临渭区海涛天乐烟酒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侵害商标权赔偿10000元,一审诉讼费183元,共计10183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8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追加朱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20年9月7日主动履行执行案件款共计10241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5执17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8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