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52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张掖路商业步行街地下商铺莲箫玉丽皮具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商业步行街地下商铺97号。
经营者:王梅兰,女,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城关区张掖路商业步行街地下商铺莲箫玉丽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