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9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律师。
被告:辉县市贝尔厨房电器经营者:周守妍。
委托代理人:王增森,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贝尔厨房电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