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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西山金良食品店、张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西山金良食品店、张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西山金良食品店;张传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55号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学院大厦2505室北面。

法定代表人:郑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西山金良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花坦巷12号。

经营者:徐金良,男,汉族,1948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张传杰,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西山金良食品店、张传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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