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49号原告:河北永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武永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蒋文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永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益粮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永生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永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