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3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天籁之音歌厅,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金园小区框架1号楼东跨2层。
经营者:李广茹。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天籁之音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