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372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米珊淘宝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GHYU28M,登记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
负责人:戈兴,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系杭州米珊淘宝服装店工商登记业主。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米珊淘宝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米珊淘宝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米珊淘宝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3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03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