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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1刑初21号
案件名称刘继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继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继清,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清及其辩护人徐淑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继清利用刘继红的身份证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取名“艾莱依品牌店”(另名“男人帮9876”),用于销售假冒第6824343号“ERAL”注册商标、第6824344号“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女款羽绒服。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共销售假冒艾莱依羽绒服1722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5795.09元。

其中实际销售320件,销售金额共计111913.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继清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继清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继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继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继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徐淑华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认定的实际销售320件中有部分未标注艾莱依商标,该部分金额认定为涉案金额依据不足;

2、被告人刘继清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自愿缴纳罚金、退赃,可从轻判处;

3、被告人刘继清在笔录中揭发、检举了另一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继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继清利用刘继红的身份证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取名“艾莱依品牌店”(另名“男人帮9876”),用于销售假冒“ERAL”“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女款羽绒服。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网上累计共销售1722件,金额为人民币605795.09元,剔除刷单部分,实际销售320件,金额为人民币111913.2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800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6824343号“ERAL”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为第6824344号“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均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羽绒服装等,有效期均至2030年8月13日。

经比对,从被告人刘继清淘宝旺旺号“男人帮9876”店铺购买的女款羽绒服衣领处的标识“ERAL”与第6824343号“ERAL”注册商标一致,衣服标签上的图文与字母组合的标识“ERAL·艾莱依”与第6824344号“ERAL·艾莱依”的注册商标一致。

2019年6月12日,丽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传唤被告人刘继清到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骆仙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传唤讯问中被告人刘继清对使用刘继红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店铺销售假冒“ERAL”“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的羽绒服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刘继清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淘宝销售记录(光盘)、标签为“ERAL”、“ERAL·艾莱依”的羽绒服照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空包单号明细记录、证人邓某证言、身份信息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某让、注册变更、续展证明、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网页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丽水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刘继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继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继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辩护人称实际销售的羽绒服有部分没有假冒“ERAL·艾莱依”注册商标,但由于被告人刘继清的店铺取名“艾莱依品牌店”,足以让人误以为其所销售的羽绒服系该品牌商品,故辩护人要求减除该部分销售金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系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线索,被告人刘继清不构成立功。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继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继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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