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民初8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县茅草街刘记食品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南县。
经营者:刘伯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茅草街刘记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