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436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顺金,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顺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