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856号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明辉,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明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后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