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7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伍家良品服饰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豪景丽园底商15号一层门脸。
经营者:伍朝晖。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伍家良品服饰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