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郑凤君。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211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福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我院缴纳案款2020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